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5月19日,我厅《关于及时做好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的通知》(川人办〔2008〕144号)下发后,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事业单位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事宜进行了咨询。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川人办〔2008〕144号文件要求及时做好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其范围和对象包括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鉴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国家尚未出台,对这次抗震救灾过程中,事业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总体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进行。
三、给予事业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市(州)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参照公务员奖励的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先进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事业单位先进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