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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4-21 来源: SRC-646
各市、州人事局、环保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现将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附件2)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环保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首次考试时间及有关事宜另文通知。 三、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一)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认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认定。 (二) 认定组织 由省人事厅、省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我省拟认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局人事处(地址:成都市西御街31号,联系人:孟繁忠,电话:028-86112517)。 (三) 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单位管理归属权报送有关材料。市、州所属单位报所在市、州人事(职改)部门,省级部门所属单位报省级主管部门。 2.市、州人事(职改)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地申报人员进行资格预审。在审核时,着重查验各类证书的原件。经审核后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工作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加盖审核意见印章(也可另附纸);省直属单位的人员须加盖省级主管部门印章。经审核同意后于2004年6月30日前报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申报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需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材料: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书(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3)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4.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5.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我省拟认定人员名单,连同有关申报材料报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认定要求 各市、州及省级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时,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的申报权或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1. 四川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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